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012执1724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樊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荣欣葡萄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黄花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合作社社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荣欣葡萄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