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招商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招商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执保1509号
原告:深圳市招商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蛇口海昌街望海汇景苑二楼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1982765W。
法定代表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林**(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重庆市开县。
原告深圳市招商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招商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或查封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3486000元的财产。原告深圳市招商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了《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486000元,有效期至诉讼保全被申请人对应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提起诉讼的时效届满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招商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3486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