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节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节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锦州顺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02执1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锦州节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敬业西里60号。
法定代表人:刘杰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顺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福德里12-16号。
法定代表人:李景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锦州节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顺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702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工程款、热计量远传安装费、热力配套费计653924.5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33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被执行人锦州顺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账户,本院已于2021年1月25日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锦州顺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古塔××××号房屋,本院于2021年2月4日采取查封措施。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权可供执行。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的存款,目前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查封的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0702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孙 志
人民陪审员 高 健
人民陪审员 龚克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