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节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711民初2116号
原告:***,女,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
被告:***,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笑梅,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鑫,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追加)被告:锦州节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敬业西里60号。
法定代表人:王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岩,该公司员工。
(追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五段恒升现代城11甲。
负责人:岳汉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追加)被告锦州节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