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02执7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
被执行人:锦州节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敬业西里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120554497Y。
法定代表人:刘杰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市新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万年里红鹰小区4-4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703719624906F。
法定代表人:崔士福,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锦州节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新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20)辽0702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在其应履行义务范围内予以冻结、扣划,扣划完毕后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锦州节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新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二、将被执行人锦州节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新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扣划至本院;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锦州节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新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孙 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梦彤
书 记 员 马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