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711民初470号
原告:锦州市天天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锦州节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锦州市天天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节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锦州市天天见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锦州市天天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市天天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鸿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