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贤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贤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319号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飞。
被告:上海贤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扎兰屯市。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贤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贤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周莉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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