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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民初1763号
申请人:上海贤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
法定代表人:徐春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双龙,系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磊,系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宿松路。
负责人:汤恕。
申请人上海贤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贤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上海贤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贤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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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上海贤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立元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智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