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433号
申请人:上海贤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南奉公路3139号17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082079364P。
法定代表人:徐春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预制构件厂,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石埠镇320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5J19B05。
负责人:张磊。
原告上海贤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预制构件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贤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预制构件厂的银行存款6,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5590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贤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预制构件厂的银行存款6,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李紫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433号
申请人:上海贤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南奉公路3139号17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082079364P。
法定代表人:徐春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预制构件厂,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石埠镇320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5J19B05。
负责人:张磊。
原告上海贤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预制构件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贤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预制构件厂的银行存款6,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5590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贤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预制构件厂的银行存款6,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李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