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5590号之一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南奉公路3139号17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082079364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证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预制构件厂,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石埠镇320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5J19B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预制构件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2021年10月15日,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129元减半收取计28564.5,由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波
人民陪审员 李 威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