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20民初24785号
原告:上海贤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胤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马湖乡人民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7年7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贤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胤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贤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76元,减半收取计2,9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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