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禹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资阳市禹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02民初4530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市禹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和平北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MA66W8LU9M。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公民身份号码51108119********。 被告:***,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 原告***与被告资阳市禹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8元,减半收取23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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