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02民初4530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市禹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和平北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MA66W8LU9M。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公民身份号码51108119********。
被告:***,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
原告***与被告资阳市禹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8元,减半收取23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