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和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汉和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佰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8民初305-2号 申请人:渭南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虎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西***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汉和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渭南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汉和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渭南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做出了(2023)陕0528民初30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陕西汉和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渭南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汉和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渭南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汉和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汉和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 英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