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5执保105号
申请人:陕西八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97年9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申请人:陕西汉和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八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汉和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审管办作出(2022)陕0115民初1413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2年4月24日移送执行。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汉和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032076.14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不可撤销的保证保函为其申请事宜提供担保。
2022年4月27日,本院将被申请人陕西汉和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反馈于申请人陕西八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汉和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032076.14元予以网络冻结。
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汉和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032076.14元,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期冻结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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