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和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新意达建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陕西汉和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执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新意达建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汉和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监事。 本院在执行陕西新意达建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与陕西汉和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129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陕西汉和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陕西新意达建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货款本金2074693.22元及违约金(以2074693.2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支付,自2021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违约金以不高于货款本金30%为限),承担案件执行费2314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新意达建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请求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陕西新意达建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陕西新意达建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撤销执行申请; 二、(2022)陕0114执8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项 军 执行员 代发振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