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人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人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402财保43号
申请人:宁夏人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MA76DM8W9H。
法定代表人:韩某。
委托代理人:范某,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宁夏汇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MA7741K835。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人宁夏人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宁夏汇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36000140100004900账户内的存款620000.00元进行保全冻结。为此,申请人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2640106070000000037),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自愿为申请人的保全行为以620000.00元为限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人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宁夏汇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转移隐匿财产、确保胜诉后生效裁判文书得到顺利执行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汇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36000140100004900账户内的存款620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
案件申请费3620.00元,暂由申请人宁夏人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艳秀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海向清
书 记 员 黄领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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