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安晟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临沂安晟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临沂市泰宏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执1659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安晟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8051323,住临沂市工业园工业园二路**。
法定代表人:骆涛,负责人。
被执行人:临沂市泰宏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4071613,住临,住临沂市河**解放东路国土局**div>
法定代表人:许涛,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安晟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泰宏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3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0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消费行为,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并采取措施。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但账户余额不足执行标的;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均已售出;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可自愿提供悬赏执行。本案在一定期限内暂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次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515169.7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宗坤
审判员  姚俊鹏
审判员  路东昌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曹永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