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安晟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临沂安晟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857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蒙山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工业园,统一信用代码:91371300745696815M。

法定代表人:姜肇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秀任,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豪,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庙岭村(临沂市工业园工业园二路1115号),统一信用代码:91371300098051323Y。

法定代表人:骆涛,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蒙山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山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蒙山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8万元,本院次日作出(2020)鲁1302民初185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解西支行账户为37×××54内存款8万元。2020年12月28日,蒙山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提供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18570号民事调解书,主张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解西支行账户为37×××54内存款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