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安晟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临沂安晟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临沂市泰宏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1302民初3177号
原告:临沂**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工业园二路1115号。
法定代表人:骆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淑明,山东鲁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泰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解放东路国土局三楼。
法定代表人:许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培卿,临沂河东开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临沂**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泰宏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淑明、被告临沂市泰宏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培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沂**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承揽加工报酬515169.77元及违约金(以515169.77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9日按照日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9月23日签订《凤舞明珠4#楼门窗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揽被告位于河东区的凤凰大街与正阳路交汇处西南角的凤舞明珠4#楼窗户制作及安装,合同同时对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工程量计量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验收、违约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承揽加工义务,被告验收完成后,双方签订了《凤舞明珠4#楼剩余工程款支付协议》一份,对工程款拨付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因《凤舞明珠4#楼门窗合同》及《凤舞明珠4#楼剩余工程款支付协议》发生争议,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后被告未依约履行拨付工程款的义务,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被告拖欠原告加工承揽报酬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临沂市泰宏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至今未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其为被告制作的纱窗至今未送至工程地;原告未按合同工期竣工,依照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付款的手续并不完善,当时原告要求被告付款时未按照常理和被告的要求完善相关手续,具体是其呈报付款手续欠缺监理的签字。综上,基于原告的违约才造成被告至今未能依结算向原告付款的事实,未付款的责任不在被告,而在原告。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给予调解或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23日,原告临沂**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与作为发包人的被告临沂市泰宏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凤舞明珠4#楼门窗合同》,约定双方就凤舞明珠4#楼的窗户制作及安装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工程名称为凤舞明珠4#楼窗户制作及安装,工程地点为河东区凤凰大街与正阳街交汇处西南角,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为临发改政务(2011)135号,资金来源自筹,工程内容为窗户制作及安装,工程承包范围为包工包料完成窗户制作及安装的全部内容包括验收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合同工期为计划开工日期2014年9月26日,计划竣工日期2014年11月26日。具备施工条件后,乙方接到甲方自开工通知书进场施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60天,因停工或双方等不可抗因素工期延续。工程质量符合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价为外窗均价为每平方米叁佰陆拾元,项目经理为朱兆山。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限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代表胡士强,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工程安全、质量、进度、验收签证、变更签证、外围关系协调,结算价款。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主管部门需要的份数,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前,竣工资料要求为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样式。本工程禁止分包。承包人负责按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从进场施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退场时间段,对破坏的产品要进行修复,如不能修复的要按价赔偿。承包人需缴纳壹万元现金履约保证金,如果不能完成本项目工程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在窗框进场安装时全部退还。质量要求为本工程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工程量计算按实际安装窗框的外围面积计算。工程进度款支付:窗框安装完成(不含吊篮部位)验收合格支付总价的30%;玻璃及窗扇安装完成付至总价的80%;甲方需在乙方完成门窗安装后一个月内组织结算及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两个月内付至总价的95%:剩余5%质量保修金,保修金质保期为壹年,质保期满无利息一次性付清。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为接受到付款申请单10日内。工程保修期为从竣工验收合格至壹年期满。发包人如果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每拖延一天,则每天按支付价款2‰的违约金补偿给承包人。承包人违约的情形,不按照约定工期完成每拖延一天罚款1000元,取得工程款后优先发放工人工资,在甲方按时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乙方中途不得以工人工资、材料涨价、材料款不到位等等为借口停工或聚众上访、围攻工作人员、拦堵大门及电视媒体曝光等行为。一旦出现上述等事件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拒付剩余工程款并追究法律责任及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为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非人为玻璃开裂、破碎,胶条脱离,密封胶不到位破损,窗边渗水,窗五金配件损坏,窗扇不严密,开关不灵活等状况。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本工程窗户保修期为壹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物业公司及业主验收。4、不在保修范围内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6年3月28日,原告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签订了《凤舞明珠4#楼剩余工程款支付协议》,约定就该工程剩余工程及工程款拨付达成以下协议:甲方承诺窗框进场前预先支付乙方5万元作为吊笼口门窗制作安装启动资金,甲方在乙方完成吊笼口窗框安装后3日内支付3万元,待吊笼口全部安装完成后3日内支付2万元,吊笼口共计支付10万元;关于甲方所欠工程款的问题,甲方承诺于2016年6月20日前支付乙方所有工程款,在此期间,甲方所售房屋资金优先支付乙方工程款。
2017年1月1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的凤舞明珠4#住宅窗分类汇总表,载明涉案工程总工程款为838169.77元,凤舞明珠工程部在该分类汇总表上盖章确认。
被告的付款情况如下:于2015年3月份支付工程款24.3万元,2016年4月份支付工程款5万元,2016年5月份支付工程款3万元,剩余工程款515169.77元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主要依据当事人陈述、有关书证,经庭审调查所认定,有关证据均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泰宏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凤舞明珠4#楼门窗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原告依约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承揽加工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承揽加工费515169.7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违约金按日2‰计算,超出了法律规定,超出部分无效,本院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辩称原告未将纱窗送到工地亦未按合同约定的工期竣工,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供证据后,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沂市泰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临沂**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加工款515169.77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3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临沂**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2元,减半收取4476元,由被告临沂市泰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洪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陆静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