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川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海川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福建海川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丰民初字第1583号
原告戴汉水,男,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海川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中段北侧毅达商住中心3号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频频。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海川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梅峰路5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汉水与被告福建海川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福建海川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汉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戴汉水负担。
审判长杨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