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川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海川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福建海川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丰民初字第1583号 原告***,男,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海川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中段北侧毅达商住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海川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梅峰路****/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海川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福建海川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