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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西安富鑫置业有限公司、某某、陕西恒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2民初11606号
原告***,女,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西安富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注册号6101001001859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恒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注册号6101001006218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富鑫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恒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820元,剩余1819元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