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22民初4231号
申请人:***,男,197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万美,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渤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经济开发区纬一东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NEPMN4T。
法定代表人:*家贵,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渤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利用网络监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安徽渤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并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渤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000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已为申请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渤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