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渤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渤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3012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0月5日生,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安徽渤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经济开发区纬一东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秦家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7月6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渤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维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纪红林
代理书记员  武蕴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