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唐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晟烨商砼有限公司与陕西大唐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82财保6号
 
申请人:陕西晟烨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彬州市(火石咀煤矿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7MA6XUDCG4U。
法定代表人:徐某。
被申请人:陕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U1L2U6Y。
法定代表人:魏某。
申请人陕西晟烨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自贸区支行61050110066700000433账户的银行存款556440.15元予以保全,并提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担保金额556440.15元的担保函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自贸区支行61050110066700000433账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6440.15元,冻结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3302元,由申请人陕西晟烨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育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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