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1931号
原告:彬州市城西福春建材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刘家湾建材市场)。
经营者:杨小芳,女,汉族,1984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彬县XX镇XX街道XX号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春宁,女,汉族,1984年3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彬县,系该经销部员工。
被告:陕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魏华,职务不详。
原告彬州市城西福春建材经销部与被告陕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彬州市城西福春建材经销部明确向本院表示,其与被告陕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现申请撤回起诉,且不愿缴纳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彬州市城西福春建材经销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多 萌
二〇二一 年 十 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白 杨
打印:杜予诺 校对:杜予诺 2021年 月 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