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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金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门市金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1-28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江新法执字第997-1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金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温荣海。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门市金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新法民二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移交江门市伟纶染纺厂有限公司染色车间、成品仓、办公宿舍楼、打毛车间建设工程的工程资料,并承担赔偿经济损失551846.67元及其逾期付款的利息(其中以466907元为本金从2007年1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以84939.67元为本金从2009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案件诉讼费11104元,和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故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江新法执字第9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学明
审判员  李毅明
审判员  梁庭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俭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