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特366号
申请人:广东大博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朱雷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慧然,女,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申请人广东大博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禅劳人仲案终字〔2020〕128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案在诉前和解阶段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广东大博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大博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广东大博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因在诉前和解阶段达成和解,申请人广东大博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不再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禤敏婷
审 判 员 陈星星
审 判 员 侯 进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钟家欣
书 记 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