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博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大博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穗天法执字第124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州大道中942号,组织机构代码1903345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均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大博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管理区龙津公路西侧吉利商业广场28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673084931。
法定代表人:***。
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大博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2)穗天法民二初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货款157086元、赔偿损失15708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930元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也未到庭说明情况。
本院依法向广州的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广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调查,发现并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45.07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款项已全部退发申请执行人。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不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佛山市大博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1240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杨军
执行员*端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