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为众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为众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为众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4执1721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为众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公路**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95883Q。
法定代表人:聂胜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为众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福华路**福华新村**福华路**信用代码:91440300MA5FHPGC0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为众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为众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32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85763.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已发布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丹
执行员万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梦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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