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泰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黔西致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522执保3号

贵州泰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黔西致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泰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黔西致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产生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黔0522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已对贵州黔西致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的银行存款及财产在1417018.73元限额内予以保全。现将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已对贵州黔西致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的银行存款及财产在1417018.73元限额内予以保全,已足额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