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泰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大方水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1执201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泰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南部园区标准厂房**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MUQ42M。法定代表人:夏永,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方水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云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095026202J。法定代表人:郭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贵州泰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大方水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1民初20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大方水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贵州泰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05040.40元,并自愿于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每月1日前支付原告贵州泰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600000.00元,剩余805040.40元于2020年12月1日前全部付清;二、如被告大方水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贵州泰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以未付款项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资金占用费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原告贵州泰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820.00元,被告大方水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并自愿于2020年9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贵州泰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2020)黔0521民初206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大方水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大方水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大方水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大方水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方县慕俄格街道办事处云龙大道大方顺德广场C区1号楼1-27房产,土地(1)大方县红旗街道办事处庆云村、蔬菜村,不动产权证号:黔(2017)大方县不动产权第00XXXX2号,土地面积:4505平方米;(2)大方县红旗街道办事处庆云村、蔬菜村,不动产权证号:黔(2017)大方县不动产权第00XXXX8号,土地面积:7413.97平方米;(3)大方县红旗街道办事处庆云村,不动产权证号:黔(2017)大方县不动产权第00XXXX9号,土地面积:12253.1平方米;(4)大方县红旗街道办事处庆云村,不动产权证号:黔(2017)大方县不动产权第00XXXX7号,土地面积:10546.99平方米可供执行,本院已查封,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大方水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大方水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明事实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贵州泰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如其对本院查明事实及执行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贵州泰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也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执20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实伦

审 判 员 张 平

审 判 员 阿 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毛震宇

书 记 员 孙 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