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泰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黔西致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2财保3号

申请人:贵州泰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南部园区标准厂房**楼。

法定代表人:夏永,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红军,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黔西致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杜鹃街道南侧向阳桥安置小区旁)。

法定代表人:陈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贵州泰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黔西致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产生合同纠纷,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贵州黔西致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的价值1418018.73元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出具的价值1418018.73元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泰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黔西致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的银行存款及财产在1418018.73元限额内予以保全。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泰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键霖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