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5民初2382号之三
申请人: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丽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见涛,江苏众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军,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惠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作出(2018)苏0505民初23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322*******68_1、322********68-0001_1及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10*********76。2018年7月17日,本院依申请人苏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了对被申请人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322********68_1及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10*********76的冻结。现申请人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所有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采取的部分诉讼保全措施,系其依法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322**********68-0001_1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游进国
人民陪审员  季秋明
人民陪审员  杨贵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施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