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执2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惠民。
委托代理人:王首旺。
委托代理人:陈国扬。
被执行人: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海峰。
委托代理人:郑见涛。
申请执行人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5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0000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32400元,合计3032400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5执21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嵇建平
审判员  张 弛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史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