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执2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惠民。
被执行人: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海峰。
申请执行人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5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0000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32400元,合计30324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苏州**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嵇建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史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