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05民初1680号
原告: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海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见涛,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敏,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惠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首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生,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海兰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12日、2020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见涛、许丽敏,被告大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首旺、沈建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因厂房屋顶和墙面渗水而达不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进行拆除并重新施工,由被告承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暂定金额300万元,以造价鉴定金额为准);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209.25万元(1395*15%);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承担渗水修复费用163667.7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鉴定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GF-1999-0201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案工程虽已竣工验收,但验收材料是被告在双方信息不对等、原告对建设工程不了解的情况下,以欺瞒方式骗取的验收报告。验收时,原告只是按照被告的要求,在指定的材料上盖章,并未对需验收的工程进行实际的检验验收,核实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质量要求。果不其然,工程在投入使用后不久,各种质量问题便层出不穷,先是因防火保温板使用伪劣材料、造成消防上的安全隐患,后是地坪因未按照设计和使用要求施工、导致地坪不能投入使用、致使大型机器设备无法入场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上述两问题,已经由虎丘区人民法院委托的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证实,另案在审理中。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几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反复提及仍有其他质量问题被陆续发现,其中最为严重的便是厂房渗水,而且渗水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失。渗水问题刚被发现时,原告先是以电话方式告知了被告,要求其查找原因并进行维修,被告对此不予理会,原告无奈又以律师函的形式进行告知。后被告自知理亏,在未经通知和查明渗水原因的情况下,进入涉案二期厂房,在屋顶以浇灌沥青的方式粗暴施工,维修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告其已修复了渗水的质量问题。无论何种方式的维修,原告当然希望能够彻底修缮,以免再次发生渗水而影响厂房正常使用和造成经济损失。但事与愿违,因为被告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渗水面积和范围不断扩大,情况越发严重。之后原告又多次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要求查明渗水原因,及时维修。被告也有过几次回复,答应修复并给出了具体的维修时间,但被告至今也未兑现自己的维修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所交付的工程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维修后仍然渗水,也不具备维修能力,因此请求贵院依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查明渗水原因并给出解决方案,以便及时、彻底地解决渗水问题,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和影响。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大鸿公司辩称,被告施工的厂房仅存在墙面渗水问题,不存在屋顶渗水问题。墙面渗水属于保修期的保修责任问题。被告多次向原告提出维修方案,要求原告确认维修方案后回复被告进行施工,被告还到现场并电话通知原告要求进场维修,但原告明确要求被告等候其通知再进行维修,却至今未通知被告。因此,本案原告所诉事实不能成立,请求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只有作为施工方的被告拒绝维修才存在支付维修费用的责任,本案不存在被告拒绝维修的问题,而是原告不通知、不安排被告进场施工。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6日,原告**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被告大鸿公司签订编号为GF-1999-0201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公司将位于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浒杨路的二期厂房工程发包给大鸿公司施工,承包范围包括桩基、土建、水电安装、装饰、市政工程等。合同签订后,大鸿公司即按约进场施工。2016年9月30日,该工程竣工,并于同年10月14日经验收合格。
2018年4月19日,**公司委托律师向大鸿公司发送《律师函》,称二期厂房离竣工验收仅有1年6个月时间,正式投入使用时间不足1年,除之前已经发函告知的问题,现又出现不同程度的其他问题,其中厂房渗水问题最为严重,现特向大鸿公司提出严正交涉:1.二期厂房近期出现了多处墙面和屋顶渗水的质量问题,渗水墙面布满霉点,墙面涂料和屋顶涂料已经剥落。二期厂房的窗户也有渗水现象,窗户墙面也出现了因渗水导致的起壳现象,特别是屋顶渗水更为严重,在连续阴雨天气时,甚至出现了屋顶往地面滴水的情况。2.据租户反应,因厂房渗水,租户存放在二期厂房的电脑、货物有泡水和发霉的情况出现,已经产生了实际损失。3.请你司自本函发出之日起三日内,与**科技联系,派人至渗水现场查勘,了解渗水原因及确定损失,并于本函发出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的维修整改方案,杜绝渗水现象的再次出现。维修方案经**科技同意后,及时施工以防止损失扩大,使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厂房。4.在上述期限内你司如不能提出合理的维修方案,**科技可自行委托其他第三方进行维修,因维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你司承担,并承担因渗水原因给**科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018年4月25日,大鸿公司向**公司发送《回复函》,称其公司派专业人员于2018年4月21日去看过现场情况,与租户进行了沟通,租户要求修好屋面伸缩缝就可以了;确定方案后其公司组织专业人员及材料进行了防水修缮,于2018年4月25日防水修缮结束,并且**公司也派人去看过;**公司以后发生相关保修事宜,请尽早与其公司联系。大鸿公司同时提供了项目保修联系人的姓名及电话。
2018年4月28日,**公司委托律师向大鸿公司发送《律师函》,就大鸿公司的回函内容及屋顶渗水再次函告如下:1.贵司来函中所述与租户沟通,因租户要求修好屋面伸缩缝的表述,经我司核实确认:贵司在维修前,并未与**科技联系,维修时**科技业务人员在场。贵司的维修行为,维修时未与租户沟通,租户对此也不知晓,不存在租户要求的维修好屋面伸缩缝的事实。**科技在收到贵司来函后,到二期厂房屋顶进行了查看,发现贵司只是对屋面局部进行了简单处理,未能根据实际解决屋顶和窗户的渗水问题。2.请贵司派人与**科技联系,排查屋顶和窗户渗水原因,确定原因后贵司提出书面维修整改方案。维修方案经**科技同意后,及时的、全面的进行维修,杜绝渗水情况的再次发生,同时由贵司承担因渗水造成及维修产生的所有费用。
2018年8月30日,**公司向大鸿公司发送《二号厂房渗水告知函》,就厂房渗水问题告知如下:…三、现离上次大面积渗水只过去三四个月的时间,2号厂房又出现更大范围和更为严重的渗水问题,所有窗户周边都出现渗水,每一面墙体都在渗水,且渗水面积很大,屋顶又出现渗水和滴水的问题。四、此次渗水事件不仅造成了租户的财产损失,我公司也有理由怀疑你公司的施工能力,以及工程本身的质量均出现严重问题。我公司再次向你公司告知:请你司自本函发出之日起三日内,与公司联系,派人至渗水现场查勘,了解渗水原因及确定损失,提出书面的维修整改方案,杜绝渗水现象的再次出现。维修方案经我公司同意后,及时施工以防止损失扩大,使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厂房。否则我公司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你公司的违约责任。
2018年9月7日,大鸿公司向**公司出具《**科技2号厂房外墙面裂缝渗水修复方案》,称其公司大鸿建设项目部2人于9月4日与**公司陈金华一起到现场查看外墙面渗水问题,并分析原因得出结论:由于天气、气候、温差原因造成外墙面粉刷层收缩裂缝,造成局部渗水。现项目部根据外墙面状况,提出如下修复方案:1.将外墙面渗水处用切割机切成V字形,然后用水不漏补平墙面。2.墙面干透后,采用一次灵透明防水涂料滚刷两遍。3.待外墙维修结束后,内墙面渗水处批腻子补刷涂料。4.局部窗台边渗水,采用结构胶重新打胶修补。5.工程维修完工后,请甲方验收。陈金华于2018年9月11日在上述修复方案尾部书写“收到材料,需要工程师、现场管理人员核实,签收并不代表认可修复方案”字样并署名。
2018年9月26日,**公司向大鸿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认为大鸿公司的修复方案未从根本上找出裂缝渗水原因,只是强调天气等客观原因,并且修复方案也不切实际、治标不治本,无法从源头上解决外墙裂缝渗水的问题,对此问题其公司经过咨询并结合实际情况形成如下意见:1.贵公司分析的2#厂房外墙渗水是天气、温差引起的,但天气、温差引起的裂缝多呈现不规则形状,且一般只限于粉刷层,实际上我公司2#厂房外墙裂缝渗水多集中于梁下部,所以贵公司没有从实际出发分析裂缝产生的真正原因。2.鉴于2#厂房外墙裂缝多集中于梁下部与砌体交接处,我方认为主要原因是:①砌块砌筑时,砌块龄期不到,熟化期未满引起的收缩裂缝;②砌块砌筑时砂浆灰缝不饱满,砂浆标号不满足设计要求,引起的整体墙体强度不足。从渗水外墙看,大鸿公司应有过几次修补(未通知我司也未验收),也只是在外墙裂缝处涂抹胶水,这只是应付一下,不是真正的修复,而且越来越多的地方出现渗漏情况。为避免租户在使用过程中因外墙渗水产生更大的经济损失,请大鸿公司实事求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不回避问题、不推卸责任,认真仔细查明裂缝渗水产生的根本原因,拿出切实可行的修复方案,彻底对这些问题进行修复,并对目前暂未发现裂缝渗水的地方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2018年10月10日,大鸿公司再次向**公司出具《**科技2号厂房外墙面裂缝渗水修复方案》,称其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收到**公司联系单,有关**公司2号厂房外墙渗水,其公司和项目部技术人员根据现场外墙面渗水问题,结合**公司提出的建议,提出如下修复方案:1.将外墙面渗水(框架梁与后砌墙)交接处粉刷层用切割机切开30cm,凿除原粉刷层,然后清理干净,钉钢丝网粉水泥砂浆,局部用水不漏补平墙面。2.墙面干透后,采用一次灵透明防水涂料滚刷两遍。3.待外墙维修结束后,内墙渗水处批腻子补刷涂料。4.局部窗台边渗水,采用结构胶重新打胶修补。5.工程维修完工后,请甲方验收。
2018年11月5日,**公司向大鸿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称大鸿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出具的“2#厂房外墙裂缝渗水修复方案”未明确修复原因为梁底施工未按设计要求和标准实施,所以裂缝和渗水逐步在增多扩大,没有从源头上解决外墙裂缝渗水的问题,要求大鸿公司接下来的维修一定要明确维修方案及过程监控,尤其是维修施工过程的安全保障措施,并要求大鸿公司维修施工时主动联系其公司工作人员,能够让其公司充分知晓并认可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维修现场须其公司委派人员在场,检查维修材料的功能性和可靠性。
2018年11月19日,**公司向大鸿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称其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回复了大鸿公司2018年10月10日关于“2#厂房外墙裂缝渗水修复方案”,回函中指出修复方案存在的问题,并就具体方案和施工方法等提出意见,但现已近半月,大鸿公司未至其公司维修,也未有任何回复;因漏水渗水问题已经对租户造成不少影响及财产损失,其公司无法容忍大鸿公司无限期拖延的行为,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给租户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要求大鸿公司自收到联系单三日内前来维修,否则由于房屋漏水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大鸿公司承担。
2018年11月21日,大鸿公司向**公司发送《**科技2号厂房外墙面裂缝渗水修复方案》,称其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收到**公司联系单,有关**公司2号厂房外墙渗水,其公司和项目部技术人员根据现场外墙面渗水问题,结合**公司提出的建议,提出如下修复方案:1.将外墙面渗水(框架梁与后砌墙)交接处粉刷层用切割机切开30cm,凿除原粉刷层,然后清理干净,钉钢丝网粉水泥砂浆,局部用水不漏补平墙面。2.墙面干透后,采用一次灵透明防水涂料滚刷两遍。3.待外墙维修结束后,内墙渗水处批腻子补刷涂料。4.局部窗台边渗水,采用结构胶重新打胶修补。5.工程维修完工后,请甲方验收。以上方案经业主确认回复后,再由施工单位组织施工。
2018年11月23日,**公司向大鸿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
称大鸿公司还需向其公司明确:①维修施工开始时间和完工时间,②维修范围,并称此次现场维修可能会破坏其公司厂房墙体结构,请大鸿公司充分考虑到维修时墙体安全隐患问题、租户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卫生环境问题、现场人员安全问题等,也便于其公司提早做出预案和配合工作,避免维修过程中造成更多的财产损失。
2018年11月29日,**公司向大鸿公司发送《**科技2号厂房外墙面裂缝渗水修复方案》,在原有方案基础上增加“6.维修开始时间暂定2018-12-10到2019年-1-10日。7.维修范围:厂房外墙渗水处,内墙涂料(渗水处)”内容。
2018年12月4日,**公司向大鸿公司发送《关于2号厂房渗水修复方案回函》,称已收到大鸿公司2018年11月29日来函,回复如下:1.同意你司的维修方案,但在维修前,你司应对维修方案做更具体的说明和细化维修步骤,安排熟练的技术人员,确保维修效果。2.二号厂房渗水面积和范围一直在逐步扩大,同时之前渗水部位的情况,随着渗水时间的增长,也更加的恶化。我公司认为你司的渗水修复方案,只是对已出现渗水的部位进行表面维修,对渗漏原因没有详细分析,并针对性地进行维修,因此未能真正的予以解决问题,因此建议你司在制定维修方案、实施维修工作时,积极查找渗漏问题的起因,不仅仅对渗水部位进行修补,在查找出渗水原因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全面维修,以便能够彻底解决二号厂房的渗水问题。3.上述建议是否采纳,由你司自行决定,希望你司慎重对待渗水问题,详细查找渗漏起因,尽快施工,及早解决,彻底解决,以减少我公司和第三方租户的损失。
大鸿公司并未在修复方案所确定的2018年12月10至2019年1月10日期间至**公司进行维修作业。庭审中,大鸿公司提交其公司沈建生与**公司陈金华于2019年1月7日的通话录音一份及双方于2018年12月21日的通话详单一份。在录音中,沈建生问何时可以进场维修,陈金华称下雨天没法修,要等天气好了再修,并表示“原来讲好12月份完成,你何必到1月份”;沈建生称其2018年12月21日曾打电话要求进场维修,让陈金华跟厂里说好,但陈金华说要等通知,陈金华对该说法不予认可,称沈建生仅前两天要进场维修,但因天气不好而作罢;沈建生要求天气好之后陈金华通知其入场,再三表示“等你通知”,但陈金华未明确表示同意。
因大鸿公司至今未对**公司二号厂房的漏水问题进行维修,**公司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对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与大鸿公司提供了不同的版本:**公司提供的版本中,两公司在合同尾部均加盖了公司印章;大鸿公司提供的版本系从苏州高新区档案局调取,在合同尾部,**公司加盖了公司印章,大鸿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
**公司提供的合同版本中,第四节《工程质量保修书》第1条“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约定: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所有施工的项目。第2条“质量保修期”约定: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第3条“质量保修责任”约定: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保证24小时内人员到场解决,否则发包人可指定其他单位进行修复,费用按实际费用的两倍在承包人的保修金中扣除…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第5条“其他”约定: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1)在保修期内承包人明确专人服务。承包人在竣工交付的同时以公函形式明确人员、联系方法、通讯地址,在保修期内此信息如有变化,承包人应以公函形式告知发包人,联系不上、保修函被退回的情况均视为已通知到承包人,发包人可按3.1条款的约定执行。(2)如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费用从质保金或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大鸿公司提供的合同版本中,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一条“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约定: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工程承包范围的所有(工程)内容,按规定执行。第二条“质量保修期”约定:1.土建工程为设计规定合理使用涉及年限,屋面、墙面、卫生间防水工程为5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三条“质量保修责任”约定: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日内派人保修。小维修应当在叁日内维修完毕,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从保修金内或工程余款扣除。
诉讼中,本院依**公司的申请,委托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厂房屋顶与墙体的渗水范围进行鉴定并出具维修方案。2019年8月28日,该公司出具第SF201908132号鉴定报告,结论如下:
一、渗水范围
1.屋面渗漏现状。现场对申请方指出的屋面底部渗漏水迹位置及范围进行了确认,屋面底部渗漏位置全部位于外墙柱顶部阴角处,水迹位置及范围统计结果汇总如下:
序号
轴线位置
水迹部位
1
1*(1/B)
顶棚阴角部位
2
1*C
柱北侧顶棚阴角部位
3
1*C
柱南侧顶棚阴角部位
4
1*N
顶棚阴角部位
5
2*A
顶棚阴角部位
6
8*A
顶棚阴角部位
7
8*B
顶棚阴角部位
2.墙体渗漏现状。现场对申请方指出的墙体渗漏水迹位置及范围进行了确认,墙体渗漏位置主要位于二层窗洞边和屋面梁底部,水迹位置及范围统计结果汇总如下:
序号
轴线位置
水迹部位及渗漏有关的裂缝问题检查
1
一层
1*J轴柱
南侧距地面约1.m高内墙面
2
一层
8*L~K
二层梁底部内墙面
3
一层
8*F~E
门洞与窗洞间内墙面
对应的外墙面存在斜裂缝
4
夹层
N*(1/5)~5轴
二层梁底部内墙面
5
夹层
N*6~7轴
二层梁底部、窗洞上部内墙面
6
夹层
N*7~(1/7)轴
窗洞东侧上部内墙面
7
二层
1*D轴柱
南侧窗洞与柱间墙在窗台位置内墙面
8
二层
1*E~F轴
北侧窗间墙在窗台位置内墙面
9
二层
1*J~K轴
全部窗间墙和窗洞与柱间墙在窗台位置内墙面
10
二层
1*L~M轴
南侧窗间墙在窗台位置内墙面
11
二层
1*M~N轴
南侧窗间墙在窗台位置内墙面
12
二层
N*1~2轴
1.西侧窗洞与柱之间内墙面
2.屋面层梁底部、窗洞上部内墙面
3.屋面层梁底部与2*N轴柱东侧内墙面
13
二层
2*N轴
西侧屋面层梁底部内墙面
14
二层
N*5~6轴
屋面层梁底部内墙面
15
二层
N*6~7轴
屋面层梁底部内墙面
16
二层
N*7~(1/7)轴
屋面层梁底部内墙面
17
二层
N*(1/7)~8轴
屋面层梁底部、(1/7)*N柱根部、楼梯平台梁上部内墙面
18
二层
8*M轴
柱北侧屋面层梁底部内墙面
19
二层
8*M轴
柱北侧根部内墙面
20
二层
8*M~L轴
屋面层北侧梁底部内墙面
21
二层
8*M~L轴
屋面层南侧梁底部内墙面
22
二层
8*L~K轴
南侧窗洞侧边内墙面
23
二层
8*K~J轴
北侧窗洞与柱间墙在窗台位置内墙面有一道水平裂缝
24
二层
8*K~J轴
中间窗户窗台及窗下内墙面,开启窗已封死
25
二层
8*J~H轴
屋面层梁底部、南侧窗间墙内墙面
26
二层
8*J~H轴
屋面层梁底部、南侧窗洞与柱间内墙面
27
二层
8*H~(1/G)轴
屋面层梁底部、北侧窗洞上角内墙面
28
二层
8*H~(1/G)轴
屋面层梁底部内墙面
29
二层
8*(1/G)~G轴
顶部窗洞下角内墙面
30
二层
8*(1/G)~G轴
北侧柱根部、楼梯平台梁上部内墙面
31
二层
8* F~E轴
屋面层梁底部、南侧窗间内墙面
32
二层
8* F~E轴
南侧窗洞侧边内墙面
33
二层
8*D~C轴
南侧窗洞侧边内墙面
34
二层
8*C~B轴
屋面层梁北侧底部内墙面
35
二层
8*C~B轴
屋面梁底部两处窗间内墙面,窗洞一侧内墙面
36
二层
8*C~B轴
屋面梁南侧底部内墙面
37
二层
8*B~A轴
屋面梁北侧底部内墙面
38
二层
8*B~A轴
屋面梁底部两处窗间内墙面
二、维修方案
(一)内墙面渗漏水迹维修方法
1.铲除内墙面水迹范围的涂料饰面层至抹灰层,表面作打毛处理,采用5%草酸溶液涂刷抹灰层表面,清水冲洗干净,待墙面完全干燥;
2.批刮两遍腻子并打磨平整,腻子层干燥后施涂两遍内墙白色涂料。
(二)外墙面渗漏维修方法
1.铲除外墙面修复范围的涂料饰面层、抹灰层至墙体基层,剔除混凝土梁与填充墙砌体之间填塞材料,剔除填充墙砌体竖向灰缝砂浆,深度100mm,采用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重新填塞密实并抹平;
2.基体表面清理干净,浇水湿润,混凝土构件表面涂刷1:1水泥砂浆(掺10%107胶)一层;基体满铺∮1网眼尺寸20mm*20mm热镀锌钢丝网;
3.分层抹压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总厚度20mm;批刮两遍耐水腻子并打磨平整,腻子层干燥后施涂高级弹性外墙涂料,涂料颜色按设计图纸要求选用。
(三)屋面板底渗漏水迹维修方法
1.铲除屋面底部水迹范围的涂料饰面层至混凝土结构层,表面清理干净,浇水湿润,涂刷1:1水泥砂浆(掺10%107胶)一层,待顶棚完全干燥;
2.批刮两遍腻子并打磨平整,腻子层干燥后施涂两遍顶棚白色涂料。
(四)屋面渗漏维修方法
1.凿除屋面修复范围的细石混凝土层、保温板、防水层、找平层至结构屋面板,清除修复范围的女儿墙(立墙)外侧防水层、找平层至基层墙体,清除修复范围的水落口防水层;
2.泛水部位做法参见苏J03-2006-2/31;结构屋面板和女儿墙(立墙)基层表面采用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抹平,根部做成圆弧状,清理干净表面,保持干燥;按设计图纸要求重新满粘一层防水卷材,上部增设一层防水卷材附加层,附加卷材与屋面水平方向原防水卷材搭接宽度100mm;恢复防水层以上各构造层;
3.水落口部位做法参见苏J03-2006-3/16;新做防水卷材应伸入水落口内100mm。
(五)窗框与窗洞墙体交接处渗漏维修方法
1.凿除外墙面修复范围的外窗套(台)涂料饰面层、抹灰层至墙体基层,剔除窗框与洞口之间填塞材料,采用发泡聚氨酯材料填塞密实;
2.采用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抹平洞口窗套(台)部位,抹灰层与窗框处预留8mm深凹槽,填嵌中性防水密封胶;
3.批刮两遍耐水腻子并打磨平整,腻子层干燥后施涂高级弹性外墙涂料,涂料颜色按设计图纸要求选用。
为此,**公司垫付鉴定费72000元。
上述鉴定结论出具后,本院依**公司的申请,委托苏州建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二期厂房屋面、墙体渗漏工程项目造价进行司法鉴定。2019年11月26日,该公司出具苏建维价鉴函【2019】009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结论为: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二期厂房屋面、墙体渗漏工程项目的造价合计75166.92元。同时,报告书对于鉴定相关问题说明如下:
1.本鉴定造价计算的工程量按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第SF20198132号鉴定报告确定;
2.本鉴定造价计算的综合单价按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第SF201908132号鉴定报告指示的维修方案(方法)确定;
3.本鉴定造价已按常规的施工方法考虑了完成渗漏工程维修所必要的脚手架等措施费用;考虑到本维修工程的维修点较分散,我们已按实际情况计取了必要的移动式脚手、吊篮脚手等措施费用,而不采用满堂脚手及外墙全封闭式脚手;
4.本鉴定报告结论未考虑在维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影响租户加工生产所发生的损失(此项不在本次鉴定范围内);
5.本鉴定报告结论未考虑原施工单位与建设方签订合同时所约定的“工程造价下浮20%”的因素;我们根据法院委托,按约定时点按实计算出本工程的维修造价。
为此,**公司垫付鉴定费30000元。
在上述鉴定过程中,**公司以二期厂房出现新的渗水点为由申请对新增渗水范围进行补充鉴定并出具维修方案,本院予以准许,并再次委托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9年12月26日,该公司出具第SF201912246号鉴定报告,结论如下:
一、渗漏范围
墙体渗漏现状。现场对申请方指出的墙体渗漏水迹位置及范围进行了确认,墙体渗漏位置主要位于二层窗洞边和屋面梁底部,水迹位置及范围统计结果汇总如下:
序号
轴线位置
水迹部位及渗漏有关的裂缝问题检查
1
一层
1*H轴
南侧距地面约1.5m高内墙面
2
一层
1*J~H轴
北侧窗洞与柱间墙在窗台位置内墙面
3
一层
1*J轴
南侧距地面约1.5m高内墙面
4
一层
8*K~J轴
窗洞与门洞之间位置内墙面
5
一层
8*J~K轴
窗间墙在窗台位置内墙面
6
一层
8*H~(1/G)轴
北侧窗洞下角内墙面
7
一层
8*F~E轴
南侧门洞与窗间墙位置内墙面
8
一层
8*E~D轴
南侧窗洞下角内墙面
9
一层
8*C~B轴
上层窗台以下位置内墙面
10
一层
8*B~A轴
屋面层梁底部内墙面
11
一层
8*B~A轴
窗洞周边位置内墙面
12
一层
A*7~6轴
门洞西侧窗间墙位置内墙面
13
夹层
N*5~6轴
屋面层梁底部内墙面
14
夹层
N*6~7轴
屋面层梁底部、窗洞上角位置内墙面
15
二层
1*C~D轴
南侧窗洞与柱间墙在窗台位置内墙面
16
二层
1*D~E轴
南侧窗洞与柱间墙在窗台位置内墙面
17
二层
1*D~E轴
北侧窗洞与柱间墙在窗台位置内墙面
18
二层
1*E~F轴
北侧窗间墙在窗台位置内墙面
19
二层
1*E~F轴
北侧窗洞与柱间墙在窗台位置内墙面
20
二层
1*F~G轴
伸缩缝位置内墙面
21
二层
1*G~H轴
南侧窗洞与柱间墙在窗台位置内墙面
22
二层
1*G~H轴
南侧窗间墙在窗台位置内墙面
23
二层
1*J~K轴
南侧窗洞与柱间墙在窗台位置内墙面
24
二层
1*J~K轴
南侧窗间墙在窗台位置内墙面
25
二层
1*K~L轴
北侧窗洞与柱间墙在窗台位置内墙面
26
二层
N*(1/7)~8轴
中间窗户窗洞下角位置内墙面
27
二层
8*N~M轴
楼梯斜板下部位置内墙面
28
二层
8*M~L轴
距地面1.6m高位置内墙面
29
二层
8*J~H轴
北侧窗间墙在窗台位置内墙面
30
二层
8*(1/G)~G轴
窗洞与柱间墙在窗台位置内墙面
31
二层
8* F~E轴
北侧窗洞与柱间墙在窗台位置内墙面
32
二层
8*E轴
柱北侧中部位置内墙面
33
二层
8*D~C轴
北侧窗间墙在窗台位置内墙面
34
二层
8*D~C轴
南侧窗间墙在窗台位置内墙面
35
二层
8*C~B轴
北侧窗间墙在窗台和窗洞侧面位置内墙面
36
二层
8*C~B轴
南侧窗台位置内墙面
37
二层
8*B~A轴
北侧窗间墙在窗台位置内墙面
38
二层
8*B~A轴
中间窗台位置内墙面
39
二层
8*A轴
南侧窗洞与柱间墙在窗台位置内墙面
40
二层
A*4~5轴
西侧窗洞与柱间墙在窗台位置内墙面
41
二层
A*4~3轴
窗间墙在窗台位置内墙面
42
西立面一层
1*K~J轴
北侧窗洞与柱之间外墙面竖向、水平裂缝
43
西立面一层
1*J~H轴
南侧窗洞与柱之间外墙面水平裂缝
44
西立面一层
1*H~G轴
北侧窗洞与柱之间外墙面斜裂缝,窗下墙位置外墙面斜裂缝
45
西立面一层
1*H~G轴
上部窗下墙位置外墙面斜裂缝
46
西立面一层
1*F~E轴
北侧窗洞与柱之间外墙面水平裂缝
47
西立面一层
1*F~E轴
南侧窗洞与柱之间外墙面斜裂缝
48
西立面一层
1*E~D轴
南侧窗洞与柱之间外墙面水平裂缝
49
西立面一层
1*D~C轴
门洞与柱之间外墙面竖向裂缝
50
西立面一层
1*C~B轴
上部窗下墙位置外墙面斜、竖向裂缝
51
东立面一层
1*D~E轴
窗洞与柱之间外墙面竖向、斜裂缝
52
东立面一层
1*H~J轴
窗洞与柱之间外墙面水平裂缝
53
东立面一层
1*J~K轴
中、下层窗洞与柱之间外墙面水平、斜裂缝
54
东立面一层
1*J~K轴
中层窗洞角外墙面水平、竖向裂缝
55
东立面一层
A*1~2轴
西侧窗边外墙面斜裂缝
56
南立面一层
A*3~4轴
中层窗洞上角外墙面水平裂缝,下层窗下位置外墙面竖向裂缝
57
南立面一层
A*4~5轴
中层窗洞上角外墙面水皮裂缝
58
南立面一层
A*4~5轴
中、下层窗洞角外墙面水平裂缝,中层窗下位置外墙面竖向裂缝
二、维修方案
(一)内墙面渗漏水迹维修方法
1.铲除内墙面水迹范围的涂料饰面层至抹灰层,表面作打毛处理,采用5%草酸溶液涂刷抹灰层表面,清水冲洗干净,待墙面完全干燥;
2.批刮两遍腻子并打磨平整,腻子层干燥后施涂两遍内墙白色涂料。
(二)外墙面渗漏维修方法
1.铲除外墙面修复范围的涂料饰面层、抹灰层至墙体基层,剔除混凝土梁与填充墙砌体之间填塞材料,剔除填充墙砌体竖向灰缝砂浆,深度100mm,采用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重新填塞密实并抹平;
2.基体表面清理干净,浇水湿润,混凝土构件表面涂刷1:1水泥砂浆(掺10%107胶)一层;基体满铺∮1网眼尺寸20mm*20mm热镀锌钢丝网;
3.分层抹压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总厚度20mm;批刮两遍耐水腻子并打磨平整,腻子层干燥后施涂高级弹性外墙涂料,涂料颜色按设计图纸要求选用。
(三)窗框与窗洞墙体交接处渗漏维修方法
1.凿除外墙面修复范围的外窗套(台)涂料饰面层、抹灰层至墙体基层,剔除窗框与洞口之间填塞材料,采用发泡聚氨酯材料填塞密实;
2.采用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抹平洞口窗套(台)部位,抹灰层与窗框处预留8mm深凹槽,填嵌中性防水密封胶;
3.批刮两遍耐水腻子并打磨平整,腻子层干燥后施涂高级弹性外墙涂料,涂料颜色按设计图纸要求选用。
为此,**公司垫付鉴定费74000元。
上述鉴定结论出具后,本院依**公司的申请,再次委托苏州建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二期厂房墙体渗漏问题补充维修方案工程项目造价进行鉴定。2020年3月18日,该公司出具苏建维价鉴函【2020】002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结论为: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二期厂房墙体渗漏问题补充维修方案工程项目的造价合计88500.85元。同时,报告书对于鉴定相关问题说明如下:
1.本鉴定造价计算的工程量按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第SF201912246号鉴定报告确定;
2.本鉴定造价计算的综合单价按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第SF201912246号鉴定报告指示的维修方案(方法)确定;
3.本鉴定造价已按常规的施工方法考虑了完成渗漏工程维修所必要的脚手架等措施费用;考虑到本维修工程的维修点较分散,我们已按实际情况计取了必要的移动式脚手、吊篮脚手等措施费用,而不采用满堂脚手及外墙全封闭式脚手;
4.本鉴定报告结论未考虑在维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影响租户加工生产所发生的损失(此项不在本次鉴定范围内);
5.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第SF201912246号鉴定报告的维修方案是对原维修方案(SF201908132号)的补充;对照原维修方案的措施项目费用,本维修造价结论综合考虑了补充增加工程而引起的措施项目的费用增加;
6.本鉴定报告结论未考虑原施工单位与建设方签订合同时所约定的“工程造价下浮20%”的因素;我们根据法院委托,按约定时点按实计算出本工程的维修造价。
为此,**公司垫付鉴定费30000元。
**公司对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第SF201908132号、第SF201912246号两份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为:对鉴定报告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1.鉴定报告所确定的维修方案违背了我方申请鉴定的初衷,该维修方案仅仅对已经发生的渗水范围进行维修。我方此前委托专业人员反复检查,渗漏原因为大鸿公司未按照建筑设计及法定要求施工,施工工艺存在严重问题,导致渗水面积越来越大。鉴定报告并未查处渗水原因而直接对渗水点制作维修方案,并不能解决问题,维修完毕不久必然会继续渗水,徒增人力物力烦恼。事实上,在第一次渗水范围确定后,又增加了几十处渗水点。2.鉴定机构在提出维修方案时,应先查明产生渗水问题的原因,根据产生原因有针对性提出解决方案,以便能够彻底解决问题。我方根据2号厂房外墙裂缝多集中于梁下部与砌体交接处的实际情况,初步确定渗水主要原因为:砌块砌筑时,砌块龄期不到,熟化期未满引起的收缩裂缝;砌块砌筑时砂浆灰缝不饱满,砂浆标号不满足设计要求,引起的整体墙体强度不足。遗憾的是,鉴定机构并没有对渗漏原因作出说明。我方聘请的专业人员检查多次,认为在厂房的大梁底部、窗户底部施工工艺不到位,粉刷层严重违背施工要求导致大面积渗漏,建议对这些部位凿开进行检查,并进行修复。
大鸿公司对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第SF201908132号、第SF201912246号两份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为:本案所涉诉讼系保修期内保修问题,只有其公司不保修或保修后达不到质量要求,才有鉴定维修方案及工程造价的必要,而其公司承认渗水问题的存在,也愿意进行修复,提出的修复方案也得到了**公司的认可,只是因为**公司要求必须得到其通知才能进场维修,导致一直未能及时维修。
**公司对苏州建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苏建维价鉴函【2019】009号、苏建维价鉴函【2020】002号两份造价咨询报告的质证意见为:对报告本身无异议,但是对于该报告书所依据的维修方案存在异议,因为并未查明渗水的根本原因。
大鸿公司对苏州建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苏建维价鉴函【2019】009号、苏建维价鉴函【2020】002号两份造价咨询报告的质证意见为:1.不认可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第SF201912246号鉴定报告确定的维修工程量,其公司未签字认可;2.鉴定报告清单综合单价及单价措施项目费,无综合单价分析表,单价组成不明确,无法认可单价的合理性,要求鉴定机构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3.主要材料包括膨胀螺栓M10、内墙涂料、外墙涂料、抗裂砂浆、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等存在差价,鉴定价格明显偏高(错误),不认可;4.其他材料和清单工程量等鉴定机构提供新点软价电子文件后再核实;4.按照**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7补充条款,双方已约定按定额下浮20%,故鉴定造价也应下浮20%。对此,苏州建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苏建维价鉴函【2020】002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中回复如下:1.本鉴定造价计算的工程量按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第SF201912246号鉴定报告确定;2.关于膨胀螺栓及抗裂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的单价已按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处发布的2020年1月份的指导价做了调整。3.涂料的单价取定主要是为了确定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我们认为本鉴定报告中的清单子目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能反映清单子目特征描述中的内容的价格水平。4.本鉴定报告结论未考虑原施工单位与建设方签订合同时所约定的“工程造价下浮20%”的因素;我们根据法院委托,按约定时点按实计算出本工程的维修造价。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版)、2018年4月19日律师函、2018年4月25日回复函、2018年4月28日律师函、2018年8月30日二号厂房渗水告知函、2018年9月7日**科技2号厂房外墙面裂缝渗水修复方案、2018年9月26日工作联系单、2018年10月10日**科技2号厂房外墙面裂缝渗水修复方案、2018年11月5日工作联系单、2018年11月19日工作联系单、2018年11月21日**科技2号厂房外墙面裂缝渗水修复方案、2018年11月23日工作联系单、2018年11月29日**科技2号厂房外墙面裂缝渗水修复方案、2018年12月4日关于2号厂房渗水修复方案回函、照片、通话详单、电话录音及文字整理、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第SF201908132号鉴定报告、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第SF201912246鉴定报告、苏州建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苏建维价鉴函【2019】009号鉴定报告、苏州建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苏建维价鉴函【2020】002号鉴定报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公司与被告大鸿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大鸿公司也具有总包涉案工程的施工资质,故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身的义务。虽双方在庭审中提交了不同的合同版本,但是,关于工程质量保修,两版合同均约定大鸿公司作为施工方在质量保修期内对所施工的工程项目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其中屋面防水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5年,而涉案工程于2016年10月14日经竣工经验收合格,至今尚不足5年,故本案所涉渗水问题均发生于质量保修期内,应由大鸿公司承担保修责任。事实上,大鸿公司在渗水问题发生后一直积极与**公司对接协调,并按照**公司的要求出具了修复方案,该修复方案也得到了**公司的认可,双方本应按照既定的修复方案对渗水部位进行维修,但因为天气、租户等原因未能及时进场维修,为此大鸿公司也主动与**公司进行了沟通,但双方在最后一次沟通过程中产生了误解,大鸿公司认为双方已商定由**公司通知其入场维修,**公司认为大鸿公司应在修复方案确定的修复期间内主动入场维修,双方实际并未就此达成一致意见,但纵观渗水问题发生后双方对接协调的整个过程,**公司始终认为大鸿公司应承担修复义务,大鸿公司也一直积极回应、从未推卸自身的修复义务,在这点上,双方的意思表示高度一致,结合大鸿公司具有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且在庭审中也多次明确表示愿意维修的事实,本院认为由其直接承担维修责任应为合理。至于如何维修:首先,因大鸿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最终确定的修复方案对于渗水范围并未明确标注与界定,在实际修复时容易遗漏渗水点,且随着渗水范围的不断扩大,原有修复方案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故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渗水范围及维修方案实为必要且合理;其次,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渗水范围及维修方案的第SF201908132号、第SF201912246号鉴定报告,系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相关鉴定机构所作出,相关鉴定机构及人员也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故可以作为本案认定相关事实及处理双方争议的依据;再次,将大鸿公司的修复方案与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鉴定报告相比较,后者明显更为规范、细致、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大鸿公司应根据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鉴定报告对**公司相关渗水问题进行维修。但是,如果大鸿公司未能按照上述两份鉴定报告所确定的渗水范围及维修方案履行修复义务,其应根据苏州建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建维价鉴函【2019】009号及苏建维价鉴函【2020】002号两份造价咨询报告赔偿**公司维修费合计163667.77元(计算方式:75166.92+88500.85=163667.77)。
至于**公司所称鉴定机构仅对已经发生的渗水范围进行维修、并未查明渗水的根本原因、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意见,本院认为,涉案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渗水问题属于质量保修范围,鉴定机构通过现场查勘确定渗水范围,通过对渗漏部位开凿检查确定渗水原因,并针对渗水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维修方案,因此,不论从经济角度还是从效果角度考量,鉴定方案均为合理,**公司要求确定将来可能产生的渗水点及对于渗漏部分拆除再造的意见,不仅不具有可操作性,也不具有经济性及合理性,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至于大鸿公司称主要材料鉴定价格明显偏高、鉴定机构未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的意见,因鉴定机构对此已进行书面回复,本院在此不再赘述,且大鸿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主要材料价格明显偏高,故本院对此亦不予采信。至于大鸿公司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下浮20%、故鉴定造价也应下浮20%的意见,本院认为,大鸿公司该主张并无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额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第SF201908132号、第SF201912246号两份鉴定报告载明的渗水范围及维修方案,对其所施工的原告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二号厂房渗水问题进行修复。如不能修复,则应赔偿原告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修复费用163667.77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苏州**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开户账号622840040614970906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787元,由原告苏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62元,由被告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25元;因鉴定所支出的相关费用共计206000元,由原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由被告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朱海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冰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