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10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天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金门路1号。
法定代表人:田晓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颖,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三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静媛,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上述三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新景苑7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惠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颖,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姑苏区沈建新保温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西环路8号。
经营者:沈建新,男,1958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广,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龙城汇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珥陵镇祥里。
法定代表人:祁小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江苏森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韵,江苏森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建工建材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马台街139号。
法定代表人:唐朝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爱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江阴天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姑苏区沈建新保温材料经营部、江苏龙城汇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建材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8民初4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阴天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阴天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阴天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86元,减半收取9543元,由上诉人***、***、江阴天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沈维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孟 桢
书 记 员 尹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