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地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02执保490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性,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地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4347。
被执行人:钱某,男性,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钱某。
高某某与***地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钱某诉前保全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陕0402财保145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内容:扣押被申请人山西金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陕AXXXXX5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咸阳市沣西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扣押被申请人***地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陕AXXXXX5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该案全部保全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陕0402执保490号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胥保良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成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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