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地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02财保145号
申请人:高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址:咸阳市秦都区XX镇XX村XX大街XX号。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305203913。
被申请人:钱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址: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XX镇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32092XXXX211073931。系肇事车陕AXXXXX5的驾驶人。
被申请人:陕西金地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西安市未央区XX街道XX路XX号XX单元XX层XX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347。系肇事车陕AXXXXX5所有权人。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因情况紧急,申请人高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陕西金地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陕AXXXX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险金额8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陕西金地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陕AXXXX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锋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鑫
20190402145XXXXXXXXXXXXXX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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