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202执1806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现代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
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同市现代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依照本院生效法律文书(2018)晋0202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支付监理费本金829000元,利息174193.63元,合计1003193.6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75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多方调查,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我院依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管理登记、房产登记、及股权债券等方面展开执行调查,未发现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大同市现代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本案已穷尽执行手段,我院于2018年12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大同市现代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终本约谈,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晋0202执18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樊国怀
审判员*欣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