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照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照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云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623民初134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7日,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邻水县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照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云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5楼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80631100P。
法定代表人:雍太照,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中照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杨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