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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云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奇英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成都奇英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其所开发的“阳光欣城”财产(包含上述本院轮候查封的房屋)已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成执字第1346号首轮查封(包含上述本院轮候查封的房屋),本案无处置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债权人成都市武侯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起对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又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相关规定的,执行法院应当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同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规定,现本院正对该破产申请进行审查,故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