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煌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与上海煌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01民初5052号
原告:***,男,195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飞,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放,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煌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藏南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卫昌,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煌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於飞,被告法定代表人卫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登记在“上海市黄浦区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服务部”名下(股东账号为XXXXXXXXX)的“新黄浦”股票(股票代码600638)70,200股及全部红利为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配合办理上述股票过户手续及红利的转账手续。事实和理由:1993年9月,原告通过朋友介绍,以上海市黄浦区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技术咨询服务部”)的名义购买了上海黄浦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黄浦公司”)法人股20,000股,原告为此向技术咨询服务部现金缴纳了购股款140,000元,技术咨询服务部向原告出具了《事业单位统一收据》。1993年9月,技术咨询服务部更名为上海黄浦建设咨询公司。2001年5月,上海黄浦建设咨询公司经批准“脱钩改制”与上海普信建设工程咨询事务所合并,并更名为上海煌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原告认为,涉案股票系在我国股票市场形成的初期阶段,由原告实际出资购买的,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国家允许法人股上市交易,在股票登记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实际出资人来确定股票的所有权人。因此,原告应当被确认为涉案股票的所有权人,该股票所带来的红利,属于孳息,亦应归原告所有。为明确上述财产权利,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煌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企业改制及名称变更是事实,但因经过时间很长,公司名称和法定代表人都有变更,不清楚被告名下的涉案股票情况,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工商档案、“脱钩改制”方案及资产评估报告,证明被告企业名称变更及企业改制情况,及被告在改制、合并的运作中,从未将涉案股票作为资产进行过评估和编制。2、编号为XXXXXXX的《事业单位统一收据》1张,证明原告出资140,000元购买新黄浦公司法人股20,000股。3、新黄浦法人股登记信息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信息(沪市)、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沪市),证明账号为BXXXXXXXXX的股票账户仍然登记在“**咨询”名下,及股票的原始数量、变动情况和历年分红、送股情况。4、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技术咨询服务部原法定代表人**出庭作证。**到庭作证称:其和原告系朋友关系,90年代初,原告想买法人股,但个人没有资格买,遂由原告出资,以技术咨询服务部名义帮原告购买了20,000股法人股,原告提交的编号为XXXXXXX的《事业单位统一收据》确系原技术咨询服务部出具。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被告工商档案、“脱钩改制”方案及资产评估报告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他证据真实性无法判断,被告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评估确实没有涉案股票的内容,对证人陈述的证言内容不清楚。
根据原、被告庭审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陈述与其提供的书面证据及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被告未提供证据。
根据原、被告陈述及庭审质证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3年,原告委托技术咨询服务部代为认购法人股,技术咨询服务部通过账号为BXXXXXXXXX的股东账户,认购新黄浦法人股原始股10,000股,当年送股1000股,配股9000股,技术咨询服务部实配股9000股,缴纳配股金52,200元,九三年合计股20,000股。当年9月24日,原告将购买原始股及配股的140,000元支付给技术咨询服务部。技术咨询服务部开具《事业单位统一收据》给原告,收据上注明“购黄房法人股及配股款(贰万股)”。嗣后,20,000股新黄浦法人股经过送配股、分红及股改,截至2019年3月28日,该帐户内的股票数量已增至84,240股,1993年至2005年的税前红利37,086元仍由上市公司保管,自2006年起至2019年3月的税前红利共计103,755.60元现登记在“**咨询”(股票账号:BXXXXXXXXX)名下。
另查明,1992年6月1日,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设立企业法人技术咨询服务部,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1992年9月,技术咨询服务部企业名称变更为上海黄浦建设咨询公司。2001年,上海黄浦建设咨询公司经批准“脱钩改制”,与上海普信建设工程咨询事务所合并,并更名为上海煌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上海新国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黄浦建设咨询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中无涉案股票内容。
本院认为:股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由自然人出资,以企业法人名义购买的企业法人股票,虽然规避了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但该行为是当时国家在股票市场初期阶段的产物,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国家允许法人股上市交易,在股票登记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实际出资人来确定股票的所有权人。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涉案股票系原告出资购买,原告已履行了投资者的出资义务,应依法享有收益、处分的权利。原告购买的上市公司法人股现已可以上市流通,对原购买的股票确认至原告个人名下已不存在国家政策或法律上的限制。故原告要求确认登记于技术咨询服务部名下的股票及红利属于原告所有,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系技术咨询服务部“脱钩改制”而来,承受了技术咨询服务部的全部权利与义务,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物权变更登记手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上海市黄浦区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服务部开立的、现持有人名称为“**咨询”(全称为“黄浦区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服务部”)、股东账号BXXXXXXXXX内的新黄浦股票(股票代码600638)84,240股及1993年至2019年期间的股票红利(其中1993年至2005年期间的税前红利37,086元,2006年至2017年税前红利按70,200份权益计算,2018年至2019年3月税前红利按84,240份权益计算)为原告***所有;
二、被告上海煌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将上述股票权利办理过户、转账手续,登记、转账至原告**芳名下。
案件受理费817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87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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