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民终21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葛市旭日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董村镇口王村。
法定代表人:赵亚辉,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峰,长葛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顺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卢氏县东城明珠3号楼2单元303室。
法定代表人:毛国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泽经典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与延安路交叉口五洲万商城16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赵成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防,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桐,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雅各,男,汉族,1985年3月24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区。
上诉人长葛市旭日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三门峡顺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天泽经典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王雅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3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3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葛市旭日吊装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古绍禹
审判员 肖永强
审判员 刘贺举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小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