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泽经典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天泽经典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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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3民初2694号



原告:河南天泽经典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与延安路交叉口五洲万商城16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赵成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防,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环城北路63号23、24、25层。




负责人:汪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丽,浙江杭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天泽经典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天泽)为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浙江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由原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受理,后因原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天泽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防,被告中国人寿浙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天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中国人寿浙江分公司支付原告河南天泽保险赔偿金801673.97元(聂耀东的死亡赔偿额800000元,医疗赔偿额1673.9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承包的河南许昌保税物流中心(B型)项目2#、3#仓库工程,并就该项目的保险责任于2021年1月28日在被告处购买“雇主责任险保(A)条款”。保险期间2021年1月29日至2021年2月28日,被告出具的“雇主责任保险电子保险单”及“雇主责任保险电子批单”中附有投保雇员名单。在保险期间,原告雇员聂耀东在2021年2月14日在河南许昌保税物流中心项目工地被意外倒下的工字钢砸到身亡,原告向被告提出出险通知及索赔申请,被告予以拒赔。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中国人寿浙江分公司答辩称:1、死者聂耀东并非河南天泽的员工,与河南天泽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本案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中国人寿浙江分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偿保险金责任。依据华盟保险公估调查报告可知,聂耀东与案外人三门峡顺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门峡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且聂耀东与河南天泽不存在劳务关系。案涉《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第四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因下列原因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依据该保险条款可知,构成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因事故伤残、死亡人员是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聂耀东作为案外人三门峡劳务公司招聘任用的员工,不是河南天泽的工作人员,其死亡的事故不构成案涉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故中国人寿浙江分公司无需基于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关系承担任何赔偿保险金责任。2、依据《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第七条第一款的约定,对于河南天泽承包商的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事故,中国人寿浙江分公司无需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首先,根据案外人三门峡劳务公司与河南天泽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可知,案外人三门峡劳务公司为河南天泽的承包商,而聂耀东与三门峡劳务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聂耀东为河南天泽承包商的工作人员。根据《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第七条约定:“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承包商的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聂耀东作为河南天泽承包商的工作人员,本案属于被保险人承包商的工作人员发生人身伤亡的情形,故中国人寿浙江分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依据案涉雇主责任险投保流程可知,阅读并同意案涉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是投保保险的必要条件,在投保过程中,河南天泽阅读并接受案涉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投保操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人寿浙江分公司已经就案涉雇主责任险的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对于本案聂耀东的人身伤亡事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河南天泽要求中国人寿浙江分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河南天泽对中国人寿浙江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河南天泽通过网上投保的方式在中国人寿浙江分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河南天泽,投保人数为11人,雇员清单含聂耀东。保险期间自2021年01月29日00时00分00秒起至2021年02月28日23时59分59秒。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200000元,每人死亡/伤残费用责任限额800000元。雇主责任险(A)条款约定: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承包商的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河南天泽自认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了案外人三门峡顺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聂耀东系案外人三门峡顺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雇员,聂耀东受三门峡顺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2021年2月14日,聂耀东在河南许昌保税物流中心项目工地被砸伤后死亡。




本院认为,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类。而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本案中,聂耀东并非河南天泽的工作人员,河南天泽并非聂耀东的雇主,故河南天泽以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为由要求中国人寿浙江分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天泽经典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17元,减半收取计5908.50元,由原告河南天泽经典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楼芝兰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钱芬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