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023无锡市木源瓷海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天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1民初8023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木源瓷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高浪东路508。
法定代表人:黄宗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平,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碧云,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华冲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燕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木源瓷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木源瓷海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木源瓷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1元减半收取1316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586元,由原告无锡市木源瓷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正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陆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