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06民初1433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泰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腾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泰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由原告广州泰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万 方
人民陪审员 何曙明
人民陪审员 叶少冰
书 记 员 李月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