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腾龙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永煌贸易有限公司、广东腾龙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06民初15969号 原告:广州市永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吉路71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895121634。 法定代表人:苏秋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腾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281号15层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93586963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广州市永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煌公司)与被告广东腾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腾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腾龙公司向永煌公司支付购货款人民币826487元;2.判令腾龙公司向永煌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金额为:以货款826487元为基数,其中:724860元自2021年9月7日起至欠款实际清付日止,101627元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欠款实际清付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减去已支付的32618元计付(暂计算至起诉日为33508元);3.***对货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4.腾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永煌公司与腾龙公司、***签订《产品购售合同》,腾龙公司为购货方,***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合同签订后,永煌公司自2021年7月5日至2021年7月12日向腾龙公司、***供货1028474.42元,腾龙公司、***收货后,以转账或延期支票的方式向永煌公司支付货款,但因腾龙公司账户余额不足,被银行退票。为此腾龙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欠款724860元,承诺于2021年11月30日前还清。2021年10月21日,腾龙公司分两单购货101627元,未付货款。***于2022年1月18日在《已送货未付款对账清单》中签字。永煌公司多次向腾龙公司、***追索上述欠款及违约金,腾龙公司、***仅于2022年1月30日向永煌公司支付3261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余款项至今未付。 腾龙公司未作答辩或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都予以认可。对于货款本金没有意见,但我方曾付过两笔利息一笔是32618元,还有一笔4万多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7月5日,腾龙公司(甲方、需方)与永煌公司(乙方、供方)签订《产品购售合同》载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品牌以甲方每次提供的清单为准,产品单价含税为固定供应价格,结算价格按双方商定确认价格执行,此价格在甲方提供的采购单据和在乙方的送货单上注明。乙方每批次送货至工地,经甲方验收确认无误后,甲方即向乙方开出60**期支票结清当批全部货款。如果甲方期票到期不能按时入账结清货款,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并收取欠款额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甲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应在收货后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落款处加盖有永煌公司和腾龙公司的公司印章,连带责任担保人处有***的签名、捺印。 永煌公司提交了8张订购单和16张《送货单》,《送货单》均显示有货品名称、单价和金额,均有收货人签字确认,上述16张《送货单》显示2021年7月5日至2021年7月12日共计供货金额共计1028474.42元,2021年10月21日共计供货101627元。 永煌公司称腾龙公司于2021年7月7日支付了125804元的期票,于2021年7月14日支付了177810.42元的期票,于2021年9月5日支付了724860元的期票但该期票因银行存款余额不足而退票。永煌公司提交的银行支票及退票理由书显示腾龙公司于2021年9月5日出具的中国工商银行支票金额724860元,用途材料款;退票理由书载明上述支票退票日期2021年9月7日,退票理由:出票人账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据款项。 永煌公司提交的腾龙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出具的《欠条》显示,腾龙公司欠永煌公司货款共计724860元,材料用于玖钻广场项目,保证所有欠款定于2021年11月30日前还清,欠款按每日千分之一利息计算。《欠条》下方有手写的“2021年10月30日前付500000元,2021年11月30日前付224860元”的内容。另外,***作为欠款单位连带担保人(有效期三年)亦在落款处签字、捺印。 永煌公司提交的《已送货未付款对账清单》显示,送货期间为2021年7月5日至2021年10月21日,合计1130101.42元,收款金额303614.42元,结欠累计金额为826487元。落款处有欠款单位***的签字、捺印,日期为2022年1月18日。 永煌公司于庭后确认腾龙公司曾于2022年5月27日支付货款利息49589元。 本院认为:永煌公司就其主张已作出说明并提交了证据,在腾龙公司未到庭应诉及提交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永煌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腾龙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腾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82648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计算,永煌公司主张以72486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7日起;以101627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应减去已支付的82207元(32618元+49589元),对此本院予以支持。现有证据证明***为案涉买卖合同关系相对方的连带担保人,自愿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永煌公司对***的主张并未超过保证期,故永煌公司主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腾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案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腾龙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永煌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26487元; 二、被告广东腾龙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永煌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2486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7日起,以101627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利息应减去已支付的82207元); 三、被告***就本判决书上述判项内容向原告广州市永煌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广东腾龙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永煌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0元、保全费4820元,由被告广东腾龙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