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39762号
原告:湖南永辉暖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乡镇工业集中区玉石路5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腾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281号15层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永辉暖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腾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永辉暖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永辉暖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文 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